万载法院案例入选江西法院39猎狐

                            

冬的冷艳

12月22日,江西法院公布了《江西法院“猎狐-”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万载法院“罗某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入选江西法院“猎狐-”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本院入选案例

“罗某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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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以借用“亲属银行账户”等方式转移大量现金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年3月,程某珠与罗某青、初某、江西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初某、罗某青及江西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程某珠本金万元及利息;由初某、罗某青、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程某珠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罗某青等未履行还款义务,程某珠申请强制执行。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指定由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行。同年6月20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初某、罗某青、江西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及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年9月,申请执行人程某珠通过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分配程序获得部分受偿。但是被执行人初某、罗某青及江西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程某珠元等。年5月,被执行人罗某青在明知自己须共同偿还欠款和自己系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采取借用亲属银行账号、挂名买房、房产抵押借款等方式转移、隐匿大量现金,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年7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冻结了肖某名下银行存款万元。被执行人罗某青指使肖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谎称该笔款项与其无关,均属肖某个人财产。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年9月,被执行人罗某青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年2月被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执行人罗某青家属与程某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获得谅解。年3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罗某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以借用“亲属银行账户”等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通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罗某青自年以来在明知自已系被执行人且尚有部分债务未清偿情况下,借用亲属、儿子的银行账户转移大量资金,借用亲属名义购买房产,企图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同时,在转移的资金被冻结后,被执行人罗某青指使他人谎称该笔资金与其无关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期达到解除冻结的目的,其上述违法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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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猎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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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吧!

案例一

查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以转移查封的“微财产”方式拒不履行,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协助执行义务人某通信运营公司放任转移被罚款

基本案情

年8月,原告王某平与被告查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星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查某华偿还王某平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

判决生效后,查某华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平申请强制执行。年5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查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平发现被执行人查某华名下有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五连号”手机号码,遂申请法院查封、评估、拍卖。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查某华送达查封裁定、查封公告和拍卖通知书,并向某通信运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手机号码。被执行人查某华明知其手机号码已被查封,仍于年4月将该手机号码进行携号转网且在某通信运营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后又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号码转让给他人逃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抓捕归案后,被执行人查某华的近亲属帮其履行了全部执行款,获得谅解。同时,因某通信运营公司放任被查封的手机号码办理携号转网,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罚款。年4月,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认定查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以转移查封的“微财产”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深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手机号码等“微财产”成功执结该案,并对协助执行人擅自解封行为予以罚款,对全省法院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同时,从本案可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具有商业价值的手机号码等特殊财产亦可执行。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名下“微财产”也会被依法追究拒执罪。协助执行单位放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

汪某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以隐瞒、转移“经营收入”方式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年6月,原告陈某兴与被告汪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汪某清支付原告陈某兴货款元。

判决生效后,汪某清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兴申请强制执行。年7月,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某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汪某清一直未还款且拒不报告收入情况。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兴举报被执行人汪某清与江西某超市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根据该举报,派出执行干警赴江西某超市有限公司调取相关业务往来凭证等,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清曾要求该公司将货款元转入其指定人员银行账号,涉嫌构成拒执犯罪。该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年1月,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汪某清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汪某清与陈某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14万元,获得谅解。年2月2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认定汪某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以隐瞒、转移“经营收入”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某清发出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汪某清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要求,未如实报告其经营收入情况。该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兴举报,及时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清存在将经营收入款项转入他人名下的违法行为。刑事立案后,虽然被执行人汪某清与申请执行人陈某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获得谅解,但是被执行人汪某清仍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缪某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利用“执行和解”机会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年7月,原告陈某法与被告缪某平、杨某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赣01民终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缪某平、杨某西共同归还原告陈某法借款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缪某平等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法申请强制执行。年6月,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该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缪某平分期偿还欠款.5万元。被执行人缪某平偿还部分款项后,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缪某平名下的房产、车辆进行解封。缪某平将上述房产及车辆自行变卖,所得款项除将其中71.1万元用于偿还给陈某法外,余款40余万元均被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开销,致使该案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涉嫌构成拒执犯罪。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迫于拒执罪压力,被执行人缪某平主动投案自首,并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法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获得谅解。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缪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年2月,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利用“执行和解”机会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执行和解本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以减轻其还款压力,但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约定给予被执行人缪某平还款宽限期,并依法解除其名下车辆、房产的查封。被执行人缪某平自行变卖财产后却未将全部款项用于履行该案判决义务,最终被追究拒执罪。该案是被执行人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拒执犯罪问题,对全省法院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四

丁某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以转移房产至儿子名下的方式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年10月,原告林某忠与被告丁某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丁某雄向原告林某忠返还00元等。

判决生效后,丁某雄未履行还款义务,林某忠申请强制执行。年3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丁某雄未如实申报名下房产并将该房产转移至其儿子名下,存在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林某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涉嫌拒执犯罪。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年1月5日,被执行人丁某雄主动投案,同年3月被提起公诉。审理中,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组织被执行人丁某雄家属与林某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获得林某忠的谅解。年4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丁某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以转移房产至儿子名下的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丁某雄名下登记有房产,但其未遵守财产报告令制度,没有如实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报该房产,甚至私下将房产变更登记至其儿子名下,涉嫌拒执犯罪。考虑被执行人丁某雄的家属与申请执行人林某忠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支付了部分款项,获得谅解,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案例五

罗某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以借用“亲属银行账户”等方式转移大量现金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年3月,程某珠与罗某青、初某、江西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初某、罗某青及江西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程某珠本金万元及利息;由初某、罗某青、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程某珠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罗某青等未履行还款义务,程某珠申请强制执行。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指定由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行。同年6月20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初某、罗某青、江西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及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年9月,申请执行人程某珠通过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分配程序获得部分受偿。但是被执行人初某、罗某青及江西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程某珠元等。年5月,被执行人罗某青在明知自己须共同偿还欠款和自己系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采取借用亲属银行账号、挂名买房、房产抵押借款等方式转移、隐匿大量现金,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年7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冻结了肖某名下银行存款万元。被执行人罗某青指使肖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谎称该笔款项与其无关,均属肖某个人财产。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年9月,被执行人罗某青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年2月被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执行人罗某青家属与程某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获得谅解。年3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罗某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以借用“亲属银行账户”等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通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罗某青自年以来在明知自已系被执行人且尚有部分债务未清偿情况下,借用亲属、儿子的银行账户转移大量资金,借用亲属名义购买房产,企图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同时,在转移的资金被冻结后,被执行人罗某青指使他人谎称该笔资金与其无关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期达到解除冻结的目的,其上述违法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六

张某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以隐匿财产方式制造“无履行能力”假象,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

年6月至年2月,原告陈某华等11人与被告张某生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等系列案,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先后通过判决、调解等方式作出的多份法律文书确认:由被告张某生偿还原告陈某华等11人借款本金.93余万元及利息。

多份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生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华等11人先后申请强制执行。自年以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陆续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生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张某生不仅未如实报告其所拥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还通过将自己持有的赣州某商贸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家属名下、挂名购买房产并抵押、借名买车和借用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等方式逃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犯罪。年8月,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生司法拘留15日,并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9月被刑事拘留。被执行人张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清偿部分债务。年2月,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张某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以隐匿财产方式制造“无履行能力”假象,且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张某生明知自己系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仅未按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还采取变更转移股权、借名买房并抵押、借名买车等方式逃避执行,属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拒执犯罪行为。经多年深入调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七

张某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以“打包转让公司”方式拒不履行57名农民工工资等,被追究拒执罪促执结

基本案情

年3月,原告瑞昌市某针车行与被告瑞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瑞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瑞昌市某针车行货款元等。年6月,该院又作出的()赣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即向57名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37万余元。

上述调解和裁定生效后,瑞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分别于年10月和年6月立案执行。执行中,该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瑞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成在年6月15日将瑞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32万元的价格“打包”转让,且仅将其中5万元转让款用来清偿债务,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犯罪。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抓捕归案后,张某成委托家属筹资清偿了所拖欠的57名农民工工资,并与申请执行人瑞昌市某针车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偿还部分货款,获得谅解。考虑张某成到案后主动履行清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年7月,该两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打包转让公司”的方式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存在“执行不能”风险的情况下,积极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瑞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成存在将该公司整体转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固定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张某成主动清偿57名农民工的工资款,并与申请执行人瑞昌市某针车行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成功帮助农民工追回工资款,实现了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张某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申请执行人主动收集证据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促使案件和解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年5月,原告王某帅诉被告张某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鹰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锋偿还原告王某帅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锋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帅申请强制执行。年2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线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能找到其下落,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状态。为推动案件执行,该院对被执行人张某锋作出罚款1万元决定,并引导申请执行人王某帅以被执行人张某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立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引导申请执行人王某帅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并指定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办理该案。年3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就拒执罪刑事自诉案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多年逃债的张某锋被抓捕归案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联合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某锋分期分批清偿债务。年6月,申请执行人王某帅申请撤回刑事自诉,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申请执行人通过主动收集证据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将长期逃匿、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抓捕归案促和解结案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陷入“执行不能”时,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王某帅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该院积极引导其向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作出逮捕决定,促使被抓捕归案的张某锋主动和解履行。该案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九

殷某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以“虚假承诺”方式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促执结

基本案情

年12月,原告徐某与被告殷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赣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殷某娟偿还原告徐某人民币83万元及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殷某娟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某向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10月,该院立案后采取线上、线下查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殷某娟多次作出还款承诺,但届期均未履行。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但执行法官、法警对其拘传时却不见踪影,于是对其拒不如实报告财产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但案件仍未得到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徐某遂以被执行人殷某娟涉嫌拒执犯罪向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刑事立案后对被执行人殷某娟作出逮捕决定。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宣传处、大江网联合对该案开展“余江‘猎狐’拘捕进行时”直播活动,对拘捕过程进行直播,网友观看量突破了60万人次,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被决定逮捕后,被执行人殷某娟委托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年4月,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以“虚假承诺”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殷某娟多次作出还款承诺但届期均未履行。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未积极履行。申请执行人徐某遂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后,对被执行人殷某娟作出逮捕决定,并对拘捕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对全省法院办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十

胡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

——以变卖查封的“红木家具”方式拒不履行,被判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基本案情

年11月,原告左某伟与被告胡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作出()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某等人向原告左某伟偿还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过程中,该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告胡某存放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某家具有限公司处的红木家具和床垫。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左某伟申请强制执行。年5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发现,被执行人胡某在年9月至年3月期间,擅自将上述查封财产中的5件家具变卖,价值9万余元,致使该部分财产无法执行,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抓捕归案后,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左某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获得谅解。年4月,江西永新县人民法院认定胡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以变卖查封的“红木家具”方式拒不履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执行法院准许,任何人无权擅自处分查封财产。在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胡某无视法律权威,明知其财产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然进行变卖且获得的价款未用于偿还债务构成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江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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