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

黄人社发〔〕15号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新港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3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和大冶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阳新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所托管的区域执行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年9月1日起执行。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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